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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

时间:2018-04-24 作者: 点击数:

为贯彻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36号)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以及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》(皖政办〔2016〕6号)精神,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、学科竞赛、文学艺术创作(社会实践)及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,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,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、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根据学校“立德树人、能力导向与创新创业”三位一体的教育教学体系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学分规定与要求

(一)创新创业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在籍本科生,学分获取时间为本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。

(二)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,学生在籍期间,需取得4个创新创业学分,并以此作为本科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。

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结合自己的兴趣、特长和能力,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,获得创新创业学分,各项目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累加,但计入学籍的创新创业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。

第二条 认定范围及内容

(一)创新创业活动认定范围:国际、国家、省部级组织的各项创新活动或创新创业项目;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创新活动或创新创业项目;校区、学院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活动或创新创业项目等。

(二)具体的活动内容为:

⒈ 大学生科技竞赛:是指由国家、省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、企业或行业协(学)会、学校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,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。

⒉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:包括创新训练项目、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,分校级项目、省级项目和国家级项目三个级别。

3.科研及社会实践活动:参加科研及社会实践活动,发表学术论文、知识产权或获得其他与专业学习、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、成果等。

4.创新创业课程学习:学生学习教学计划中开设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、新增网络课程和题库课等课程。

5.其他经教务部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认定的创新创业活动。

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属各教学单位负责,每年度二次,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和11月。各学院(系)要成立“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评审认定工作组”(以下简称“工作组”),工作组组长由教学院长担任。

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程序

(一)申报: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;

(二)审核:经项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,并交学院;

(三)认定:工作组对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;

(四)公示:经工作组认定后,由学院(系)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(张贴或网上公布)一周,若有异议,则须复查、调整,再确认;

(五)记载:经确认无误的学分,由学院统一录入,记入学生成绩,并交一份总成绩单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。

各单位应把每次活动的登记情况利用相关媒体(如网站)公布,以便监督。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各学院(系)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,以确保工作质量。

第五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。弄虚作假者,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、荣誉和待遇,以作弊论处;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,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视情节给予处分。

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及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制订实施细则。

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教务部进行解释。

附件1: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.docx

附件2: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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